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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监会发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新指引:强调匹配度与稳定性,3月1日起施行
中国证监会在1月26日发布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》,要求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合同核心要素及投资风格相匹配,并强化内部治理与持续管理,推动“以投资者为本”的规范化建设。
2026年1月26日,中国证监会发布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》(下称《指引》),围绕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与使用提出更明确的规范要求。《指引》旨在落实《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》,强调坚持以投资者为本,通过对“基准”的严肃化、制度化管理,帮助投资者更直观识别产品风格与风险收益特征,也为管理人投资行为与业绩评价提供可核对的标尺。

核心要求:基准要“像产品”,且不能随意更改
《指引》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“表征作用”,要求其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和产品投资风格相匹配,强调基准运用的严肃性与稳定性。监管明确提出:业绩比较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。对于市场长期关注的“风格漂移”“基准模糊”等问题,《指引》通过制度化约束,提升基准对投资风格的“锚定”效应,减少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偏离既定策略而难以被量化识别的空间。
治理与内控:由管理层决策、对基金经理风格稳定性持续管理
在基金公司治理层面,《指引》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与管理责任:业绩比较基准应由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;基金管理人需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与管理体系,并加强对基金经理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稳定性的持续管理。换言之,基准不再只是信息披露的一行文字,而是需要贯穿产品设立、投资执行、业绩衡量与管理问责的管理要件。
实施节奏:2026年3月1日起施行
根据监管公布信息,《指引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。对投资者而言,这意味着未来在比较不同基金产品时,基准的可比性、稳定性与解释力有望提高;对机构而言,则意味着在产品设计、策略执行、披露口径与内控流程上,需要更系统地围绕基准开展一致性管理。短期看,部分产品可能需要梳理基准与实际投资的匹配度;中长期看,这一规则框架将推动行业从“以排名驱动”向“以风格与长期业绩相匹配”为导向的治理升级。